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通过婚前或婚后的财产约定来规划他们的财务关系。这种约定通常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确保平等分配或者为了特定的税务目的而设立的。然而,随着财产约定的签署和执行,可能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用。因此,了解这些费用的承担规则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费用承担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夫妻之间有此种约定,则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证费用是指由国家认可的公证机构为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所收取的费用。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公证的作用在于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证、其他房产证、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上述证据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如房产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当事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其中,如果夫妻双方选择对财产进行约定,那么他们还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书。这意味着,在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时,公证是必要的步骤之一。
那么,公证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费用应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案例一: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前签订了一份详细的财产约定书,并在当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由于李女士的收入较高,她在约定中提出愿意承担全部的公证费用。后来,他们在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但在离婚诉讼中并未就财产约定书的效力产生争议。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双方事前已有明确约定,所以公证费用是由李女士独自承担的。
案例二:王先生和张小姐在婚后不久便签订了财产约定书,但未进行公证。几年后,他们打算出售一套共有的房产,但由于约定未经公证,他们不得不先到公证处补办手续。由于当初签订约定时并没有特别约定公证费用的承担方式,两人为此产生了分歧。最终,法院判决考虑到张小姐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她承担了大部分的公证费用,而王先生也承担了一小部分的费用。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费用的承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夫妻双方的意愿、经济实力和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在实践中,建议夫妻在订立财产约定时就明确约定公证费用的承担方式,以便在将来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此外,即使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基于公平和合理的原则来做出裁决。因此,无论是律师还是普通公众,都应该对这些法律规定有所了解,以便在实际生活中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