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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遭配偶遗弃 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chen(作)   离婚新闻  2024-12-12 19:51:27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包括中国在内,婚姻被认为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关系。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遭受了对方的严重不忠、虐待或遗弃等行为,可能会导致家庭破裂和心理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是否有权要求离婚并获得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但具体取决于各国法律的详细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本文将以中国的法律规定为例进行探讨,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中国的婚姻法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如果在婚姻期间遭到配偶的遗弃,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如何认定“遗弃”及其后果

要确定是否构成“遗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遗弃他人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另一方无法正常生活或遭受重大困难而仍然采取行动。
  2. 客观行为:行为人实施了实际的遗弃行为,如拒绝提供经济支持、拒绝共同居住或者对患病配偶不予照料等。
  3. 损害结果:受害方的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例如身体健康受损、精神压力过大等。
  4. 因果关系:受害方的损害应当与行为人的遗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1: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1]

王某某与刘某某结婚后,刘某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出差,对王某某的生活不闻不问,既未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也未给予情感上的关心和支持。王某某多次尝试联系刘某某寻求帮助,但均被冷落。最终,王某某以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其的遗弃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刘某某没有明确表示要结束婚姻关系,但其长期忽视配偶的基本需求,拒绝履行作为丈夫的经济支持和情感慰藉的责任,已经构成了对王某某的遗弃。这种行为导致了王某某的心理困扰和生活困境,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同时判令刘某某向王某某支付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金额。

结论

综上所述,婚姻期间的配偶一方若遭遇另一方的遗弃,是有权利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数额和范围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来决定。此外,由于法律不断发展和更新,建议遇到此类问题的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最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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