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配偶后,如何确保自身居住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房产作为重要的家庭财产,其赠与和居住权的保障问题一直是法律关注的焦点。房产赠与配偶,即一方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这通常发生于夫妻之间。然而,赠与后,赠与方可能面临居住权无法得到保障的风险。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探讨如何确保赠与配偶房产后,自身的居住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附义务,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在房产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设定一定的条件,以确保自己的居住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一方在离婚时请求补偿的权利,不得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财产而受到影响。”这一条文为赠与配偶房产后,请求居住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签订附条件赠与合同:在赠与房产时,可以签订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明确赠与人的居住权。例如,可以约定赠与方在一定期限内或特定条件下享有居住权,或者在赠与后仍保留使用权。
设定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确保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后的居住权益。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允许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房产享有居住的权利。
保留使用权:在赠与合同中,可以约定赠与方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对房产的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即使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方仍可根据合同约定继续居住。
请求补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对房产进行了赠与,但在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请求补偿,这间接保障了其居住权益。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将名下房产赠与李某,但未签订任何附条件赠与合同。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被李某要求搬出房产。在此情况下,张某虽然丧失了房产所有权,但由于没有设定居住权或保留使用权,无法继续居住。
案例二:赵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赵某将名下房产赠与钱某,但签订了附条件赠与合同,约定赵某在赠与后仍享有居住权。后双方离婚,钱某无法单方面剥夺赵某的居住权,赵某的居住权益得到了保障。
房产赠与配偶后,确保自身居住权益的关键在于签订明确的附条件赠与合同或设立居住权。赠与方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同明确自己的居住权益,以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居住权纠纷。在实践中,建议在进行房产赠与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和居住权益的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