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婚姻期间伤残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伤残津贴以及它如何在离婚时进行处理。
伤残津贴是指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残疾的职工,经过鉴定后,享受的对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定期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金。这种津贴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旨在补偿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表明,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包括伤残津贴在内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是因为伤残津贴是对个人遭受伤害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个人的性质。
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伤残津贴并不属于这一范畴。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伤残津贴应当归属于受损害的一方,而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伤残津贴,也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践中,法院已经多次确认了这一点。例如,在某离婚案件中,丈夫因工伤获得了伤残津贴,妻子主张该款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伤残津贴是针对个人因工伤事故所造成的伤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其目的是为了维持受害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因此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婚姻期间的伤残津贴应当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时,伤残津贴都应当归属于受到伤害的一方,而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对个人权益的保护。